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台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台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市农科院)住所为临海市七一河路57号。
第三条 市农科院是经中共台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台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农科院开办资金4038.9万元,由台州市人民政府出资。
第五条 市农科院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市农科院宗旨:开展农业科学研究,促进农业发展。
第七条 市农科院业务范围:
(一)承担台州市农业科技项目研究和成果转化工作;
(二)负责创建台州农业科技创新园,加强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合作;
(三)开展粮油、蔬菜、水果、花卉、中药材、畜禽等品种引进、良种培育、生态高效种养技术、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及设施农业的研究与推广;
(四)开展农产品安全生产、农业生态环境治理、绿色农业等领域的研究;
(五)开展技术培训和科技咨询服务。
第八条 市农科院登记管理机关为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市农科院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市农科院“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台州市人民政府的权利与义务
台州市人民政府的权利:
(一)提出市农科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市农科院院长、副院长;
(三)核准市农科院章程草案;
(四)监督市农科院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台州市人民政府的义务:
(一)支持市农科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市农科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市农科院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院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院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市农科院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市农科院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市农科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干部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市农科院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市农科院宗旨,维护市农科院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市农科院党委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市农科院党委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市农科院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市农科院建立党委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委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市农科院党委议事决策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等上级组织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文件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具体措施;
(二)研究决定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向各处室所、各党支部发出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决定重大改革事项;
(四)研究决定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重大项目安排;
(六)研究决定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七)研究决定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八)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九)研究决定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应当由院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议事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院党委会议讨论议题可由党委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酝酿提出。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外,一般不在会上临时动议。各处室所需提交院党委会议研究的议题,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签后,一般在会议召开前3天报送院办公室。院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和议程。
(二)调查论证。提交院党委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汇报处室所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做好论证工作,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或拟办意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一般在会议召开前3天报送院办公室。
(三)准备材料。凡提请院党委会议讨论议题的相关材料均须事先提交给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议题相关材料在会议1天前分发给各党委委员阅知。涉及保密的会议材料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印送,有密级或需收回的议题讨论材料,会后由院办公室负责收回。干部选拔任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提交会议研究审议涉及干部任免、调配等事项的书面汇报材料,可由院办公室直接提交。
(四)会议通知。院党委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党委书记确定,院办公室负责提前1天通知。
(五)会议讨论。院党委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按照议程对议题逐个进行研究讨论,由议题提出的党委委员或处室所介绍相关材料及有关情况。安排足够的时间,由党委委员发表个人意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发言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院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党委书记末位发言制,即党委书记应待其他委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个人意见。
(六)会议决议。院党委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民主表决,由主持人视议题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党委委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表决时,实行党委委员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由党委书记或受党委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决定。表决票数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须逐项进行表决。对重要问题的决定,如与会党委委员难以形成统一意见,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七)会议落实。院党委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根据需要由院办公室及时编发党委会文件或纪要,会议纪要的起草整理,一般需在3天内完成,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党委会议讨论的内容、决定的事项,需有关处室所周知或办理的,应及时通报或发文。
院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院党委应当督促推动党委委员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院党委决策。党委委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院党委决策贯彻落实。院党委须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原决议时,须提交党委会议进行复议后方可改变。
院党委会议的原始记录、会议纪要、会议重要议题的附件等材料为永久保存的档案材料,由办公室统一整理、保存。借阅院党委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许可。
第十六条 市农科院党委会是党委的议事决策机构。市农科院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委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院党委内通报,听取院党委的意见建议,接受院党委的监督。
第十七条 市农科院党委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院党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市农科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党委书记、院长1名,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全面工作。副院长协助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市农科院为党委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市农科院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8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办公室。负责协调院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承担人事、财务、新闻宣传、档案、信访、文秘、机要、保密、考核、培训、纪检监察等工作;组织全院性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
(二)科研管理与科技开发处。负责编制院科研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学科体系建设;负责院科技管理和对外合作工作;负责国家、省、市级重大专项等项目设计,院农技科研成果培育、转化与推广;承担院农业科技创新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院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科技特派员管理,科技培训,科技兴农服务;负责院科研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科技出版物编辑等工作;负责农创园核心区运行管理。
(三)科技保障与后勤服务处。负责院科研保障服务工作;负责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负责基建项目、仪器设备及公用物资的采购和管理;负责院科研基地的管理、维护等服务工作;负责房产、土地、物业管理、车辆调度、食堂、环境绿化、爱国卫生、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农创园核心区建设和维护。
(四)生态环境研究所。负责农业生态环境和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综合配套技术研究;开展植保、土肥、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畜禽优良品种选育、动物生物工程、动物营养与饲料资源开发利用等技术研究。
(五)作物研究所。负责水稻品种选育;开展优质、高产、抗逆水稻新品种引进、示范、推广。
(六)生物技术研究所。负责细胞工程和基因工程等生物技术的应用研究;开展植物组织培养技术研究和中药材等特色品种引进、驯化和种质创新工作。
(七)园艺研究所。负责名特优水果新品种引进、推广和选育;开展设施园艺优质、高产、智能、安全栽培技术研究与应用;开展花卉苗木新品种引进、试验、选育及病虫害防治技术研究与推广。
(八)蔬菜研究所(西兰花研究所)。负责西兰花新品种选育、推广及高产、优质、高效配套栽培技术研究;开展蔬菜瓜果新品种选育、推广及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展薯芋类种质资源收集与种质创新。
第二十四条 市农科院设置工会、青年科技人员联合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五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市农科院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农科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市农科院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市农科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九条 市农科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市农科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市农科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市农科院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市农科院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市农科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农科院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市农科院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院党委会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市农科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市农科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七条 市农科院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院党委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市农科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是市农科院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市农科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市农科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台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市农科院党委会审议,经举办单位核准,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